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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让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2006-06-05
6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正式在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得到通过,这意味着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新阶段。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到2005年底,全区民办教育机构达1375个,在校生17.67万人,教职工总数1.54万人,全区民办学校投资总规模达到11.5亿元,一个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正在形成。但是,由于教育大环境的一些变化和外部环境等原因,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在经费投入、办学规模、教育质量等方面相对落后,特别是在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地位、公平竞争、办学自主权等方面仍未落实到位。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民办教育十分关注与重视,十届人大常委会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列入5年(2003—2007)立法规划。2005年开始,法规起草部门就着手法规的起草工作,先后赴区外进行了立法调研,在区内召开专家座谈,多次论证和征求意见。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据悉,实施办法将于2006年8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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