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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2017-03-16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鲁招考〔2017〕27号

 

 

 

 

 

关于做好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招生(考试)办公室(院、中心):

我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即将开始,针对考生人数多、体检任务重的特点,为进一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确保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范围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参加体检并按规定交纳体检费。

填报军事、公安、武警等高校志愿的考生还须参加由省军区、省公安厅或有关高校组织的军检、面试或体能测试,标准按教育部、总政治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具体要求另文下发。

二、体检时间

3月25日至4月15日进行,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具体工作时间。

三、体检标准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附件1)的要求,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并按照《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附件2)中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体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该项工作由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要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协调指导。体检应在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具备条件的也可成立专门的体检站。相关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托卫生部门的人力、场地和器材等做好体检工作。

(二)做好工作人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要选派业务能力强、思想觉悟高的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需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担任。体检工作开始前,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参检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招生政策、纪律要求、体检标准和工作程序等,掌握正确的检查方法,克服经验主义和麻痹思想,确保体检结论客观、准确。全体参检人员应遵守《招生体检工作人员守则》(附件3),对体检工作中的违纪舞弊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处理。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体检医疗机构(体检站)要建立体检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做到不错检、不漏检,杜绝一切不规范行为。

1.体检结论必须确切,其中视力、身高、体重、血压等的测量数据必须精确,尽量做到零误差,杜绝出现恶意误差。《考生体检卡》中数据填涂要符合规范,对体检项目异常的文字描述字迹要工整清晰,内容要准确无误,避免因过于省略或字迹潦草而出现歧义。《考生体检卡》中各项已形成的记录一般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涂改处应由体检医生本人签字并加盖更改专用章,否则无效。体检项目结束后,均需体检医生签字负责。

2.《考生体检卡》须由专人负责收发、传递和保管,考生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该卡。

3.对于疑难病症,要进行会诊复查,不得草率作出结论。

4.在体检工作最后阶段,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人员对所有受检考生的《考生体检卡》进行复查,检查是否有漏检、缺填、书写凌乱、字迹不清晰或未盖结论章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补正。

5.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考生。对影响正常录取的体检结论(会造成高校不予录取的后果)应安排专人当面告知考生,让其充分了解该结论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申诉程序和复检规定。

6.做好复检工作。考生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应于体检结束一周内向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经本级体检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进行复查。如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最终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定的医院对异议做出仲裁结论。复检和仲裁工作须于4月25日前完成。

7.除非有医学意义上的必要性,一般不提倡全裸体检查。

8.《考生体检卡》经复核无误后,由市招生考试机构统一汇总并在规定时间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具体报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9.体检、复查和仲裁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的,其结论一律不作为录取依据。

五、残疾人考生申请高考合理便利工作

符合规定的残疾人考生可申请高考合理便利待遇,具体办法按《山东省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申请合理便利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附件4)办理,各市招生考试机构要据此做好相关工作。

体检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的重要环节,考生体检信息是考生电子档案的组成部分,是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从维护考生利益、办人民满意高考的角度出发,加强管理,精心组织,确保考生体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确保体检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

3.招生体检工作人员守则

4.山东省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申请合理便利实施办法(暂行)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738日

 



3

招生体检工作人员守则

 

一、充分认识招生体检工作对国家建设选拔人才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学习高校招生检验标准及执行细则等有关招生体检工作的文件,确保高校录取新生体检的质量。

二、每科检查完的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递送,不得交给考生本人自带。

三、每科检查时,医生要验证考生是否与体检表上的照片相同,以防冒名顶替。

四、要明确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检查要态度和蔼、认真、细心、准确、不漏项,遵守体检操作程序,按统一要求填写,发现异常要详细记录。不准涂改体检记录和结论。医生的记录、签署的意见及本人的签名,字迹要清晰,不得潦草。

五、各科负责医师要把好关,主检医师要全面把关,并按照标准规定作出合格、不合格或限报的结论。对疑难问题要及时会诊,集体讨论。准予进行复查的,复查结果由体检医师签字,复查医院加盖公章。

六、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考生

七、要奉公守法,自觉遵守体检纪律。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捏造病情陷害考生。如发现上述问题,依照规定严肃查处。新生入学后复查发现有不合格者,退回原单位,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4

山东省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申请合理便利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及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等,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符合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报名条件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且需要教育考试机构提供合理便利予以支持、帮助的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考生)参加高考。   

第三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遵循高考的安全、公平、科学、规范等基本原则,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平等机会和合理便利。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全省残疾人参加高考申请合理便利的相关管理工作,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残疾考生参加高考的考务管理,除依据本实施办法提供合理便利外,其他应按照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夏季)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招生考试机构应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具体需要以及各地实际,提供下述一种或几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一)为视力残疾考生提供现行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含大字号答题卡)或普通试卷

(二)为听力残疾考生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三)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无存储功能的电子助视器、盲杖、台灯、光学放大镜等辅助器具或设备。

(四)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

(五)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助行器等,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

(六)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使用大字号试卷或普通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

(七)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八)设立环境整洁安静、采光适宜、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场,配设单独的外语听力播放设备。

(九)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

(十)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

(十一)考点提供能够完成考试所需、数量充足的盲文纸和普通白纸。

(十二)其他必要且能够提供的合理便利

第六条 符合报名条件的残疾人参加高考,必须参加高考报名。

第七条 申请合理便利的一般程序包括:

(一)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须在夏季高考体检时向当地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式见表1)。申请内容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带的助考物品等,同时提供本人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第二代《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应严格审核考生本人与证件原件、复印件的内容是否一致,坚决杜绝资格造假行为发生。

(二)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受理在本地参加考试的残疾考生提出的申请,并牵头组织由有关招生考试机构、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在高考体检时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并填写《残疾考生残疾情况确认表》(表2),与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市专家组要结合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日常学习情况、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认考生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是否合理、考试组织条件是否具备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本人进行当面评估,相关合理便利的落实情况应与考生或法定监护人达成共识,最终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格式由各市确定)。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评估报告填写《残疾人报考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报表(表3),并于4月25日前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其他材料各市留存备查。

(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申请报告,形成《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见表4),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接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将《告知书》送达残疾考生,由残疾考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确认、签收。《告知书》内容包含残疾考生申请基本情况、专家组评估的详细内容、提供便利的理由与依据、救济途径等。

第八条 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可按《告知书》规定的受理时限,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复核意见应按相关程序及时送达残疾考生。

第九条 经申请批准后免除外语听力考试残疾考生的外语科成绩,按下列公式换算:外语成绩=考生笔试项目分数(成绩)×1.25。

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听力考试部分作答无效。其他考生进行外语听力考试期间,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可以翻看试卷,但不得答题。听力考试结束后,方可答题。

第十条 涉及制作盲文试卷等特殊制卷的,由考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报请教育部考试中心帮助解决。

第十一条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已确定为其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情况提前通知有关考点。考点及其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应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和专项技能培训工作,并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确定的合理便利组织实施考试,考试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并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所有获得合理便利服务的残疾考生每科目考试开始时间及最早交卷离场时间,与考点管理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专门的学科评卷小组,对无法扫描成电子格式实施网上评卷的残疾考生答卷进行单独评阅,评卷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高考评卷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盲文试卷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具有盲文翻译经验、水平较高且熟悉学科内容的专业人员(每科目不少于2人),将盲文答卷翻译成明眼文答卷,在互相校验确认翻译无误后,交由各科评卷组进行单独评阅。盲文答卷的翻译工作应在评卷场所完成,并按照高考评卷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在已有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基础上,制定适用于残疾考生的专项预案,并对相关考务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练。

第十五条 组织残疾人参加考试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第十六条 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起在高考中施行。如教育部有最新工作规定和要求,以教育部最新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1

残疾人报考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

考生姓名

考生号

残疾类型

残疾级别

       

考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考生残疾人证件号码

   

申请的合理便利

请在对应的方框勾选(可多选)

1.□ 使用盲文试卷   使用大字号试卷   使用普通试卷

2.□ 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3.□ 携带盲文笔    携带盲文手写板   □ 携带盲文打字机

 携带电子助视器   □ 携带照明台灯    □ 携带光学放大镜   

□ 携带盲杖  □ 携带盲文作图工具   □携带橡胶垫

4.□ 佩戴助听器      佩戴人工耳蜗

5.□ 使用轮椅        携带拐杖    □ 携带特殊桌椅

6.□ 延长考试时间      

7.□ 需要引导辅助  

8.□ 需要手语翻译

9.□ 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其他

如有其他便利申请,请在此栏内填写

 

申请人/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签字:      

(一般为申请人签字,法定监护人签字的请说明情况,并提供监护人的相关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联系方式等)

      期:         

2

残疾考生残疾情况确认表

 

                   县(市、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件号码

 

残疾人证标注残疾类别

 

考生残疾

情况及结论

 

 

 

                           体检医生签字:

                                 2017年     月    日

考生确认

考生本人对上述结论是否有异议:   有       无

                                 

                            考生签字:

                                 2017年     月    日

            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签字:                  (公章)

                                              2017年     月    日

说明:此表由各市招生考试机构制作。

 

3

残疾人报考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报表

 

市招生考试机构名称:                  (公章)                   2017年        

序号

考生姓名

考生号

考生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件

号码

残疾类型

考生申请的合理便利

市专家组评估意见

               
               
               
               

1.请各市招生考试机构于4月25日前将此表纸质版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普招处,电子版(excel格式)发送至e37_liucx@sdzs.gov.cn;2.“市专家组评估意见”是指专家组对考生提出的合理便利项目做出的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对不同意的项目简要陈述理由。

 

 

4

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残疾考生申请合理便利结果告知书(样表)

(文件编号:  

(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你的“报考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及要求的相关证件收悉。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我省的实际、你的残疾情况,经专家组评估,同意为你在参加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提供        等,共   项合理便利。你的其他申请项无法提供,理由是:       

如对本告知书的内容存在异议,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告知书及相关材料向本人考试所在市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请你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告知书指定的位置予以签收确认。本告知书一式四份。考生、考点、考生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及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各执一份。

 

 

    签收人:         

   (法定监护人签字的请说明情况,并提供监护人的相关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联系方式等)

    签收日期: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章)

                 2017年    月    日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公室    不予公开   2017年3月8日印发 

                                                               

 

校对:张明坤                                    共印2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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